|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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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大自然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03民初4178号原告:贺致祥,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03民初4178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自然景观园艺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林。被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银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大自然景观园艺有限公司、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刘彧二〇二〇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冯亚楠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