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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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利率按月利率9.82‰计算,2018年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4.73‰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