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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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律师函邮寄费48元,并连带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0日利息为23079.17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