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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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400元,利息45766.93元,合计110166.93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负担177元,***、***、***共同负担2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