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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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 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3); 二、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大唐凤凰城某室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应需材料; 三、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1341.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