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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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二、被告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金丰花苑20幢105号(即吴垵路62号)房产的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