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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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014.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