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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尚欠的欠款本金5243.35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约定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在此期间已经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贷款利息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本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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