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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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7813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146554.98元,共计434367.98及自2019年1月1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浦发银行-通联宝POS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16元,共计15632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263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