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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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5000元、截止2018年2月6日的利息26424.43元,共计311424.43元及自2018年2月7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092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18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