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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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屹典当有限公司 荆州市鸿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松源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松源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屹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从2018年11月2日起到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期间的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湖北金屹典当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折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10331号、第0010332号、第0010333号、第0010335号、第0010336号、第0010337号、第0010338号、第0010339号、第0010340号、第0010341号、第0010344号、第0010346号、第0010348号】所载明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荆州市鸿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金屹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湖北松源矸石发电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鸿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