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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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常山县绿情青石板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822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 被执行人:常山县绿情青石板厂,地址: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砚瓦山村。 被执行人:徐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吴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恢594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常山县绿情青石板厂、徐光华、邵辉、吴丽红、徐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