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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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 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822执恢59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 被执行人: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吴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叶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商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海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恢595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邵辉、吴丽红、叶飞、商小平、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