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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15838.54元,逾期付款利息228972.591元,合计6144811.13元(2019年1月17日以后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6144811.13元为基数支付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94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2699元,被告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495元;鉴定费15万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303元,被告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6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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