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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408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张胜兰、张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4月19日冻结了张冬梅在招商银行南通分行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85_20003,应冻结金额4886656.78元,已(实际)冻结5409.03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

2、于2018年4月19日冻结了张冬梅在招商银行南通分行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64_20001,应冻结金额4886656.78元,已(实际)冻结13480.55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

3、于2018年4月19日冻结了张胜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3×××_1,应冻结金额4886656.78元,已(实际)冻结10344.96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

4、于2018年4月20日委托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华阳公寓1-2幢8824室,查封时间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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