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与被告***、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返还借款411006.02元及利息(2020年4月21日前利息为46787.61元,2020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执行。)、律师费2500元。 三、如被告***、被告***到期未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