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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110000元人民币(垫付的10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78600.73元人民币。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1187.65元(垫付的5000元已扣除)。

上述第一、二、三项赔偿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溪县支行;账号:15×××2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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