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2824号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铁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喜慧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丽诗琪 |
裁判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