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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
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未完工工程款人民币88206.55元及未完工工程导致的损失50000元,合计人民币138206.55元;

二、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500元;

三、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给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为11916425.64元的建筑安装业统一税务发票。

四、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给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关竣工备案资料,该资料为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部分2号地下车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五、驳回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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