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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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盛世千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3092元及利息7000元,合计人民币9009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世千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盛世千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元,由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