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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174.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16.4元。 以上一至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15.33元,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后,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该赔偿,多余部分原告***不再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6元,被告***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