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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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63647.5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557552.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以20060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56364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11元(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511元,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000元(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清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