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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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 聊城市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及证明; 二、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690000元及利息(以6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车辆贬值损失527500元; 三、原告***向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车辆鲁P×××××/鲁P×××××、鲁P×××××/鲁P×××××、鲁P×××××、车架号LJUBOPON5FSO13478电动轿车; 四、被告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由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