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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2800.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2020)鲁1725民初2986号)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0元,被告山东冠县兴通汽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991.3元,由原告***承担1665.3元,被告***承担5326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