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37,150.44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其中2019年3月13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7.083‰计算,2019年3月13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62‰计算),本息合计277,150.44元。2019年9月27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0.62‰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9.00元、保全费1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