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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清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同根源智能化农业休闲创意园区停车场标段工程合同。

二、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临建房屋使用费100,7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4元,减半收取计6,412元,由原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4元,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58元;均已由原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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