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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金泰新减速机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靖江市鑫狮建材有限公司 泰州玉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计人民币8663998.72元及违约金9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中的6096111.46元及违约金9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4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667元,合计934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