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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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 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天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50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天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季雪松、胡进、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6月8日委托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南通天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荣怀镜湖半岛133幢1F06室、1F07室、1F08室房产(房产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号、00××72号、00××64号)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6)第070000111号、070000114号、070000115号),查封时间自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 (已查封和抵押情况不详) 2、于2018年6月19日向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发出调查函,要求上述公司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等事项。2018年6月26日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函复本院,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函复本院。 3、于2018年7月5日向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00000.00元。芜湖万科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将送达回证函复本院。 4、于2018年7月4日查封了季雪松名下位于金沙镇新金西路金点小区3号楼510室及车库,查封时间自2018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 (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该房屋无抵押) 5、于2018年8月7日查封了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金沙镇通掘路东双霞花苑19幢办公4室、5室房产和办公4层、5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该房屋已抵押,抵押金额880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