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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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贷记卡本金4602.92元及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760.4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4602.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