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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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8000元; 被告***偿还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500元; 三、被告***偿还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65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62元,由被告***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