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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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王狮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王狮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本息共计21,203,332.67元; 二、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王狮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1000万元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王狮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0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638元,由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