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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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150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2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 一、解除申请人***所有的赣H×××**奥迪牌小汽车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莉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柳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