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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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昌明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人身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1101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人身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南昌明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人身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30483.8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305元及鉴定费2300元,共计人民币6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1000元,南昌明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