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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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87049.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利息为7739.37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南昌东湖区青山南路38号阳明锦城11栋1单元102室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借款本金153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且被告***的抵押房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保证金账号为15×××36,保证金金额为113万元),所有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00元,其中160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自行承担,剩余6647元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47元,由六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