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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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99998.27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止的利息574.83元、违约金534.32元、手续费800元,合计101907.42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合计33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