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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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车世客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世客汽车商业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合同编号:JZM-229)无效; 二、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43187.76元; 三、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利息。(以购房款161777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4日至2017年9月12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5574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至11月3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554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至11月23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552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53320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5281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4703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至1月3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以143187.7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90%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购房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90%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