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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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 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瑞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就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XX街棚户XX户区改造项目2#楼XX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0891616.1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258元由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129元、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129元。因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