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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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鑫扬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帝诚线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 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788号 江苏帝诚线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鑫扬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1日冻结了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88,应冻结金额6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890.72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 2、于2020年9月1日冻结了南通鑫扬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44,应冻结金额6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74.29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