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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荣宝华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柳沙半岛支行
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华街西支行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分社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297号

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春华、陈海璇:

关于申请人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春华、陈海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华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9464.76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分社、***5397,实际冻结10.43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荣宝华营业所、62***657,实际冻结1.08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柳沙半岛支行、6228480838664654574,实际冻结0.92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海璇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9464.76元,开户行、账户:1.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6222620760004951516,实际冻结31.07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6227003424120044310,实际冻结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华街西支行、62***541,实际冻结0.67元;4.工行广西南宁市凤翔北支行、***29337,实际冻结0.05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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