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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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 晶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94,094,095.1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4,094,095.1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6.7%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4,094,095.14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上浮50%标准按月计算罚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计算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上浮50%标准按月计算复利,复利总额扣减10.73元); 三、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晶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3,300万人民币股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编号为DL11(高质)2017000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826元,由被告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