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予申请人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7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