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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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沁园店 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7-1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宁波市××街××号××号××的房屋并归还原告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32666.66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21200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房屋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53000元; 四、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7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0.08%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未按约腾退房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7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0.08%支付至房屋腾退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被告宁波海曙福寿斋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