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国海、周爱、周娅平、周华贞因陆菊珍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666229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9763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周国海、周爱、周娅平、周华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2元,由原告周国海、周爱、周娅平、周华贞负担1976元,被告***负担4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