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正安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8,531.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被告***垫付的***的各项损失18,707.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