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宇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368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后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9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