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39,065.4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39,06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41.18元,由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1,648.83元,由***、***、***、***负担4,99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元,由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050.7元,由***、***、***、***负担3,4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