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47.69元、误工费11437.2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350元、法医鉴定费1820元、财产损失3703元、交通费88.6元、伤残赔偿金13640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172560元(取整至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被告石家庄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原告***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