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货款63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71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