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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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50411.46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波纹管涵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51元,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74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35元,由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