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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都市枫林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经营性收入8450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都市枫林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市都市枫林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1741元,由被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50元。 原告杭州市都市枫林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